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办法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办法按中组发字〔2008〕3号文件执行: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的收缴
1.学校党费的收缴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3月份核定该年党员个人党费缴纳标准。
3.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相关渠道,全部上缴中央。
4.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三、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1.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账户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2.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学校党费40%按时上缴省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缴纳金额下拨20%(离退休党总支按缴纳金额下拨60%),剩余党费由学校留存。
4.学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好党费的使用,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6.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等。
7.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8.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或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或通知精神为准。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