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设备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力求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及有效使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器材的检验维护工作,以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进行赔偿。赔偿应根据被损(或丢失)物的价值,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损失价值。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各系(部)领导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保卫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事故大小,按有关的赔偿处罚条例进行解决或上报学校处理。
第五条 各系(部)可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一贯严格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突出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上报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赔偿范围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应予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
2. 不按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
3. 不负责任,工作失职,保管不当;
4.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器材或私自利用实验室设备、器材对外服务;
5. 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2. 因设备器材年长陈旧或设备器材自身缺陷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并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对违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私自外借设备或私自利用学校设备,实验室获取个人收入而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从严处理,除赔偿损失外,尚应处以适当罚款。
第三章 赔偿处理原则
第十条 设备器材损坏的损失价值,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
1. 对单价在2000元以下(包括2000元)的仪器设备丢失者应计价赔偿。
2. 对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按下列情况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情况以及认识态度,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根据设备器材的性质和价值,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或由主管部门通知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主管部门审批决定,重大事故由校长(或主管校长)决定。
第十三条 损坏和丢失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申请表”,该表一式三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填写,并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后,经系(部)主任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