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增强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敬业意识,强化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学生干部工作效率,使其成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骨干,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的展开,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团委、学生会委员,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以及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
第二章 选拔和任用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
2、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感和奉献精神,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不计名利,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全局意识;积极履行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5、身心健康。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
1、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学生干部初始候选人的产生采用组织推荐、老师推荐、同学推荐和学生自荐的方式;
3、校级和院(系)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公示。
第五条 参选校、院(系)和班级学生干部职位的学生,若本学期学习成绩有2门以上不及格、受学校处分不满一年或留、降级不满一年的,不予任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都要参加学生干部培训。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及技能培训、校规校纪教育、社交礼仪培训、团队精神培训等。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都有责任对新任和在岗的学生干部进行相应的培训:
1、校团委组织部负责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和各院(系)主要学生干部的培训;
2、各院(系)组织部负责本院(系)其他学生干部和各班主要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级团组织负责:
1、校团委组织部负责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各院(系)主要学生干部的考核;
2、各院(系)团支部组织部负责本院系其他学生干部和各班主要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先由学生干部本人对过去一学年各方面的表现作个人综合小结;然后由学生代表填写《学生干部考核表》,主管部门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与学生干部的任用和奖惩相结合,并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本学期学习成绩有2门以上不及格或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成绩优秀者,将根据相关制度推荐参评各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特别突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没有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六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撤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2、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情节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2、学生发生较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制止或知情不报者;
3、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者;
4、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重者;
5、在校大型活动中未及时参加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撤职:
1、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
2、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工作中徇私舞弊,负面影响较大者;
4、没有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5、工作消极、影响工作进展、拒不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者;
6、有同学举报,经查属实,后果严重者。
第十七条 凡受撤职处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院(系)、各学生组织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细则,但各项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的规定,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兰州工业学院团委;本条例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