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9〕60号)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本学年无补考、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年级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须在全班前十名,学习成绩在全班前三名;三、四年级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须在全班前十名,学习成绩在全班前五名。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处(部)审核。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学生工作处(部)将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名单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甘肃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